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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付聚与马保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马付聚,农民。被告:马保现,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137号。原告马付聚诉被告马保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付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保现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付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聚撤回对被告马保现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付聚负担。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