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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平利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发,张梅。2015年5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平利,系献县君利钢模租赁站业主。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C区**号******室。负责人朱月标,该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平利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我院依法作出(2012)沧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刘平利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还我院重审,并认为该案应由献县人民法院与另外两个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我院受理后【案号为(2015)沧民初字第101号】,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将本案移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