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菊娥与郭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菊娥,郭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申菊娥,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敏,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申菊娥与被告郭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菊娥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1日生下女儿郭姝媛,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被告在原告怀孕时吸毒,还沉迷网络游戏,一经规劝就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正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局拘留,在榆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原告无奈起诉离婚,被告从戒毒所出来后在法院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不打原告、不再吸毒、不找外遇,如再犯就答应离婚,所以原告看在孩子面子上答应撤诉。后来双方感情还是不和,被告屡教不改,仍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已分居一年多,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申菊娥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生女郭姝媛于2011年12月21日出生的事实。被告郭敏辩称,原、被告平时确实有争吵现象,但并非原告所述总是殴打她。被告曾被拘留所强制戒毒整一年,戒毒之后再未复吸;2012年5月30日原告起诉过离婚,通过法院被告给原告写过一份保证书,最后调解和好结案,原告诉状中所说我保证书写的内容属实。原告从2014年5月份开始不知因为何因就离开家了,电话也打不通,无法联系,小孩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被告郭敏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申菊娥与被告郭敏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4日在神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女儿郭姝媛出生。2012年被告郭敏被强制戒毒一年。2012年5月30日,原告申菊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2月29日,在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2014年上半年原告离家外出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能否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申菊娥与被告郭敏系自由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被告虽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年,但此后被告再未复吸。原告应多加鼓励被告,被告亦应承担起自己作为丈夫及父亲应有的责任,理解呵护自己的妻子,用心培养自己的女儿。只有双方相互的宽容与关爱,才能给女儿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摩擦、产生矛盾,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但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菊娥与被告郭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菊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