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金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诉王春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王春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金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代表人何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桂芳,被上诉人王春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使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原审法院对证人代文卿的调查笔录没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出示,作为定案依据不当。原审法院庭审向当事人宣布独任审判,判决书中却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六日书记员 于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