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杨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雅丽,洛阳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潜,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区。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