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志波与宫在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波,宫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波。被执行人宫在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2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宫在刚的银行存款807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