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崔朝朝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崔朝朝,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2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6号楼1单元5层。法定代表人朱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崔朝朝,无业。委托代理人冯大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9层905室。法定代表人张效智。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11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西安绿城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