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贺绪荣与贺学莲、张茂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绪荣,贺学莲,张茂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贺绪荣,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学莲,居民。被告张茂乔,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道法,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绪荣诉被告贺学莲、张茂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绪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绪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贺绪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