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雨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雨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雨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雨丹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翔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