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中港广告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广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1号,证件号码75211490-8。法定代表人韩晓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34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宝鸡市安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