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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凤娥、李宇晓与李宇晓、林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娥,李宇晓,林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208-1号原告蒋凤娥。被告李宇晓。被告林振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娥诉被告李宇晓、林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宇晓、林振杰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李宇晓、林振杰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侯艳华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