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3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龚良军与代晓群、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良军,代晓群,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37号-1原告:龚良军,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鲁建军,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A20053611270467.被告:代晓群,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陈琴,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良军诉被告代晓群、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良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代晓群、陈琴价值22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代晓群、陈琴银行存款22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龚良军提供担保的龚良军所有的赣M×××××(发动机号04248539N55B30A)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原告龚良军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冯丽君共有的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南侧香江花园1栋2单元401室(第4层)房屋。查封原告龚良军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胡九华所有的南昌市世贸天成4#商品住宅1单元16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奇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