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万朝良与荣昌县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朝良,荣昌县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万朝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朝伟,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昌县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荣昌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9179-8,企业法人:陈明建,系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邓芳,系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朝良与被告荣昌县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朝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朝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朝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万朝良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