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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东与刘岩、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刘岩,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东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东,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岩,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吉林省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翔,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经理。第三人:周东祎,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长春市盛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