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纪万田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307号原告纪万田。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田诉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淄博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50元由原告纪万田负担。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