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甲,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施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施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广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胡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杨俊伟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