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龙与被告甄卫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龙,甄卫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苏玉龙。委托代理人李西良。被告甄卫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龙与被告甄卫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玉龙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