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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龙与被告甄卫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龙,甄卫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苏玉龙。委托代理人李西良。被告甄卫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龙与被告甄卫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玉龙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