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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龙与王辽原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陈龙。委托代理人魏世玉,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辽原。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王辽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辽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4日,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将被告诉至本院。被告异议称,被告一直居住于新沂市窑湾镇王沃村王庄二队129号,原告提供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的合同签订地“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是原告自己添加,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辩称,被告仅提供内容不完整的复制件材料,不足以推翻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且本案现金交付地就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故被告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首次听证,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U盘及内存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确认书照片,其中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合同签订地”后未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认为该备注明显为原告事后添加。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照片是未签完的不完整的合同,不能以此推翻原告提交的合同;且被告也有一份合同。被告委托代理人说明,被告无合同原件,照片是山东人讨债时拍摄的;被告不认识原告,钱应是向山东人借的;当时一个徐州人带被告去山东借了5万元,当场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合同,不知为何由原告起诉;且原告在苏州起诉令被告感到意外,被告多年未到苏州了,与苏州无任何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合同签订地就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是在2015年1月5日下午六七点钟;原告与被告不认识,但借款当天被告在场,双方就见过那一次。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借款当天被告在和山东滕州的一个警官吃饭。本院明确要求原、被告本人第二次听证必须到庭说明情况。第二次听证,原告本人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2015年1月5日下午六七点,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里,原告将钱借给被告,除借条外,还签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申明书等材料;材料上“陈龙”名字是原告本人写的;被告还将汽车保险单据原件等交给原告;原告是经他人介绍借钱给被告;借款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惩罚性赔偿;合同签订地“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是签合同当时填写的;对谁介绍原告借钱给被告、原告借钱给被告的具体原因、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里呆了多久、当时在几楼谈、有无其他人在场、有无喝饮料或吃食品、离开咖啡店时谁结账、结账多少钱、借款当天原、被告有无通电话、“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是谁填写、合同等材料所用纸张来源、借条及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材料打印件由谁提供、原告何时在材料上填写自己名字等情况不清楚。第二次听证,被告本人到庭陈述:2015年1月5日,被告缺钱,一个不知姓名的中间人在新沂贴有借款广告,被告记了电话号码,电话联系对方,对方称专门介绍办贷款,让被告去徐州找他。当天中午11时许被告与张文斌、张文斌滕州的警官朋友三人一起吃午饭,饭后被告就往徐州借钱。到了徐州,被告找到中间人,中间人带被告去找借钱给被告的人,来到徐州的开发区一个厂矿,在一个空旷的有破旧桌子的房屋里,带被告认识两个山东口音的人及一个江苏口音的人(好像是苏北人),这三人中有一人说可借钱给被告,但要求被告签合同且用车辆抵押。被告就先签了合同,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材料打印件由对方提供,被告一份都没有。答应借钱的人说去取钱,后被告跟对方说不用13万元,只需5万元,被告车辆也不要押给对方,因为被告车辆上路60多万元,不想押给对方。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材料上“陈龙”的名字、身份证号及合同签订地“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都是空白的。答应借钱的人说他借给被告5万元也可以,但利息要求月利率18%,被告称太高了,对方说空放的就应该这个利息,否则就得实物抵押。被告急着周转,就答应了。当时对方说出去取钱,回来就给被告了。合同等材料被告忘了取回。当时在场人就上述五人。春节前,其中一个山东人打电话给被告说他到新沂了,想过来找被告,被告约对方到新沂的一家亚奇咖啡店见面。对方带着复印件到亚奇咖啡店找被告要钱,被告和刘强(本案委托代理人)还有张文斌三人一起过去的,对方当时两人。因对方凭13万元借条跟被告要13万元,被告说只用了5万元,对方说他可以以13万元起诉被告。张文斌心细,就在桌上将对方的复印件拍了照。后没谈拢,对方就走了。此后无其他接触,被告就收到法院传票了。几年前被告到过苏州,这几年就没到过苏州。被告不知道新岛咖啡店,原告所述借钱金额也不对。被告另补充说明,第一次听证其委托代理人称实际签订地在山东、钱应是向山东人借的、一个徐州人带被告去山东借了5万元等,都是其委托代理人不清楚情况。被告还提交照片一组并出示手机留存的照片,表示是张文斌用手机发给被告的,上面拍摄时间显示为2月5日17点多,当时合同上还无陈龙名字及身份证号、管辖约定等。原告表示,无法确认真伪,不能证明被告主张;对借条、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打印件谁提供的不清楚。另查,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提交合同签订地管辖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其提交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注明的合同签订地“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以及第五条约定的“如有纠纷引起诉讼的,提交合同签订地管辖法院”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由本院管辖。但被告所举证据及其陈述足以使人相信“合同签订地”后所注“苏州园区新岛咖啡东环店”是合同签订后所添加,且原告本人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以向本院说明合同签订情况,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就管辖所作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另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接收货币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位于新沂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王辽原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