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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管生友诉被告金国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生友,金国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管生友。被告:金国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生友诉被告金国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生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管生友承担,余款87元退还原告管生友。审判员  谭艳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