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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景梅与刘慧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梅,刘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范景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慧明(曾用名刘佳),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范景梅与被执行人刘慧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外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景梅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景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慧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刘慧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景梅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慧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