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臧玉珍与臧家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珍,臧家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臧玉珍。委托代理人:盛群,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臧家路。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珍与被告臧家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玉珍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臧玉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