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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臧玉珍与臧家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珍,臧家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臧玉珍。委托代理人:盛群,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臧家路。委托代理人:赵孟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珍与被告臧家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玉珍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臧玉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恒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