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利家与姚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家,姚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林利家,男,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国华,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家与被告姚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利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林利家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