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利家与姚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家,姚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林利家,男,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国华,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家与被告姚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利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林利家承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