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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章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时友,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琳群、徐春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时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邀约组织多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新泽苑宾馆十一楼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该赌博场地将聚众赌博的被告人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查获赌资10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扣押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106800属供犯罪所用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1068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张青春人民陪审员  王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