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文英申请执行冯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冯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冯黎,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从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冯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黎在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黎在贵州省从江县盐业公司有月工资收入1997.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黎在贵州省从江县盐业公司的工资收入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