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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良元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良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511号罪犯冯良元,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临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冯良元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良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冯良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良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