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文革盗窃罪,刘文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45号罪犯刘文革。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提回重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合并其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文革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刘文革不能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为由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5)娄底监狱减字第229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