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李金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负责人吕晓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志,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金广,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4687.1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709元,执行费88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广患脑血栓多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代缴纳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李 彬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