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魏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侯京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金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