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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一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庆明与张俊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明,张俊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终字第1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庆明,男,1958年4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俊田,男,1955年1月1日出生,现住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俊田妻子。委托代理人边鼎,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赵庆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人民法院(2014)镶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庆明、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张俊田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玲、边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4)镶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退予上诉人赵庆明328元。审判长  王建强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图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