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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陈舜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陈舜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中银大厦一、二层。负责人:严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向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被告:陈舜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陈舜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26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