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恒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1元,由原告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