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英注与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英注,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卓群。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英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欢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英注与童欢笑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陈英注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陈英注上诉请求童欢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核算的陈英注在职期间劳动报酬数额并无不当,判决童欢笑公司支付陈英注的工资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英注以上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英注上诉请求童欢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双方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了追认,陈英注据此请求童欢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英注上诉请求童欢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83.36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陈英注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英注上诉请求童欢笑公司支付工作年终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奖、“厂长”岗位年终奖及25%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童欢笑公司认可工作多一年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但陈英注在原审请求的绩效奖、“厂长”岗位年终奖均无法理解为工作多一年多发放一个月工资,而陈英注未能举证双方对绩效奖、“厂长”岗位年终奖有约定,故本院对陈英注请求的绩效奖、“厂长”岗位年终奖不予支持。工作年终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奖未经劳动仲裁及原审处理,本院不予处理。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英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英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