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建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