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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光午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85号申请人张光午,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玉有,男,汉族,农民。系张光午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层。代表人:王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光午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赔付申请人医疗等费用9166.74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张光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166.74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已经将执行款9166.74元交法院执行账户,其中申请人领取执行款4166.74元,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剩余赔偿款退回商南县交警大队先于垫付医疗费5000元,并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人保财险南阳支公司应承担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