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女,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乙(系潘某甲父亲),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丙(系潘某甲母亲),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平玺,利辛县展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乙、潘某丙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飞、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平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一审认定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20000元,此处被告指代不明,二审时,王某提供的证人潘某丁(媒人)证明彩礼2万、压箱钱600元等交给了潘某乙的母亲,小女孩潘某甲在家,潘某乙、潘某丙没在家。二、王某一审起诉所列被告有潘秦氏,该处被划去,划去处没有按指印,一审所列被告也无潘秦氏。同时,王某一审所列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依法判决以上四被告(应指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秦氏)返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款23000元”。二审经庭审询问,王某的代理人称不知道是谁划去的,但不是上诉人方划去的,起诉时是有潘秦氏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