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浩诉宜宾天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浩,宜宾天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彭浩。委托代理人:李速,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天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组织机构代码20903016-3。法定代表人:魏常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超,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宜宾天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已与被告宜宾天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浩负担。审判员 尹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