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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绍禄、陆春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绍禄,陆春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大道七塘加油站旁边。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绍禄。被告陆春豪。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禄、陆春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百色市瑞福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