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久杰、张久杰诉张立平与张立平、焦丽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杰,张立平,焦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久杰。被告张立平。被告焦丽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杰诉张立平、焦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