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虹与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刘虹,经商。委托代理人刘爱莲。被执行人林红,经商。申请执行人刘虹与被执行人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文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林红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权利人刘虹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红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2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该款扣除案件受理费2720元,余款232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