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