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陈某,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