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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太白县兴隆采矿场与达建华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白县兴隆采矿场,达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太白县兴隆采矿场。被执行人达建华,又名达佰明,男,住陕西省眉县营头镇。太白县兴隆采矿场与达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达建华未按期履行法定的到期义务,申请执行人太白县兴隆采矿场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停止阻挡申请执行人车辆通行、赔偿损失8471.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的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建华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