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军红、尚村虹、尚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红,尚村虹,尚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行人张军红被执行人尚村虹被执行人尚忠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军红、尚村虹、尚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军红、尚村虹、尚忠信清偿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张军红承担,执行费86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请执行费86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