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与被告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XX。被告李瑞。原告XX与被告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被告李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李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当时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1.8分。该款到期后,经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无奈,原告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2015年1月5日所借原告人民币2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贷款条一支,证明2015年1月5日被告李瑞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时间为三个月,月息1.8分。被告李瑞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我现在没钱,只能让原告去执行我的工资。被告李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贷款条被告质证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月5日,被告李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写下欠条,欠条内容为“今贷到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时间为三个月)月息1分8厘贷款人:李瑞2015.1.5”。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2015年1月5日所借原告人民币2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6212262610001498835),只收不付。本院认为:被告李瑞向原告XX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之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借款条据中明确约定月息1.8分即月利率为1.8%。该约定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请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XX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计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申孝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