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家绪;××××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家堃。因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缺乏有效沟通,虽育有子女,但双方经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严重信任与关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2005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家绪;××××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家堃。双方均系再婚。此次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是可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