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莉莎与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莎,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177号申请执行人:何莉莎,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杜静,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董事长。何莉莎与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调确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8月25日前协助申请人何莉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原区政府以北天誉华庭地下一层A08车位(现门牌号为天河区龙口西路198号车位A08)的产权登记及交易过户手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将房屋管理部门的执执文书收件回执【收案号:(2014)10326号】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由其自行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及交易过户手续。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表示可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