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泮国富、张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泮国富,张军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建荣,该行信贷员。被告:泮国富。被告:张军飞。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泮国富、张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於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泮国富、张军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合作银行起诉称:2014年3月20日,被告泮国富由被告张军飞担保向合作银行申请借款,并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298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95‰,按年付息,每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合作银行依约发放给被告泮国富借款本金298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泮国富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张军飞亦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泮国富偿还借款本金29800元和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4466.61元及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6.425‰计算);被告张军飞负连带责任。被告泮国富、张军飞均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合作银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被告泮国富、张军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②借款申请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泮国富由被告张军飞担保向合作银行借款298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③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泮国富未支付给合作银行借款利息、罚息、复息的事实。被告泮国富、张军飞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核合作银行的证据后认为,合作银行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合作银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作银行与被告泮国富、张军飞之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作银行向被告泮国富提供借款本金,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泮国富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返还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9800元和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张军飞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泮国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9800元和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张军飞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被告泮国富、张军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