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将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熊仙水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熊仙水,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XX,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仙水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仙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仙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