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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杜某。被告陈某。原告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曾先后于2013年10月、2014年6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6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裁定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现产生矛盾也只是因为生活事务。只要双方认识到组建家庭的不易,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