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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蔡应锐与林清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应锐,林清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蔡应锐,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林清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应锐诉被告林清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应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应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应锐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